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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辉与被申请人叶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辉,叶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23号申请人张永辉,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叶舟,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永辉与被申请人叶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永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舟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永辉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湘MXXX**比亚迪牌轿车的车辆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叶舟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舟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张永辉所有的湘MXXX**比亚迪牌轿车的车辆交易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周恩祖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