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烟台鑫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鑫蒂经贸有限公司,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鑫蒂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611执66-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将被执行人杨波名下位于福山区回里镇工业规划路南、中盛制冷东,烟国用(2015)第30059号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烟台鑫蒂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