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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杜磊与许忠正、张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磊,许忠正,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00081-2号申请执行人杜磊。被执行人许忠正。被执行人张凯。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津0113执00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忠正、张凯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宁嘉园8-1-1302号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忠正、张凯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瑞宁嘉园8-1-1302号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