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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2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郭海娟,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爱玉,忻州市静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巩花萍、王兰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海娟,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8日(农历)在静乐县王村乡西贺村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一女刘某乙。同居后,发现被告好赌,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原告一直未提出解除同居关系。2014年6月,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暴,致原告卧床数周,后原告于当年7月离开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因感情不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承担抚养费;非婚生子刘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承担抚养费;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双方有结婚证,结过婚。被告打原告是因为原告打电话叫外面男人老公,原告也打过被告。被告赌博是正常的娱乐。2015年11月29日,原告在家里住了5天,平时我也会接原告回来居住。此外,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起诉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1月8日(农历)举行了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丙,在向阳店英才中学读高一。××××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在小店区九一学校读初二。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庭审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解决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告提供了结婚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故原告应当首先处理婚姻关系,然后再处理子女问题。原告之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敏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