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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霸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秀东与马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东,马文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霸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王秀东,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广,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王秀东与被告马文广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申请中止诉讼,于2015年12月1日恢复诉讼。由审判员杨希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子茹、被告马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马文广驾驶冀R×××××轿车,沿霸州市东环路行驶时,与郝树龙驾驶的原告王秀东所有的津M×××××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树龙与被告马文广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0万元,原告保险赔付车辆损失的50%后,剩余款项,原告垫付车辆修理费199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先期给付50000元,剩余149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4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文广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认定书无异议,我先期给付原告50000元后,又给付了1700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剩余损失,我无力赔偿,请求原告谅解。原告王秀东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王秀东身份证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津M×××××轿车行驶证1份。证实车辆为原告所有。3、郝树龙驾驶证1份。证实原告方司机合法驾驶。4、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马文广负50%责任。5、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清算清单1份(4页)金额40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估损单1份(5页)金额40万,车辆维修费票据2张,金额199000元。证实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400000万元,原告方保险理赔后,原告垫付199000元。依据以上证据,具体的诉讼请求为车辆损失149000元。被告马文广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清算清单1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估损单1份,车辆维修费票据2张”中维修清单4张、维修费票2张,不予认可;其他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答辩质证意见。被告马文广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原告王秀东方出具收条1张,汇款记录单1份,金额17000元。证实给付原告50000元后,后期又给付17000元。原告王秀东对被告马文广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马文广驾驶冀R×××××轿车,沿霸州市东环路行驶时,与郝树龙驾驶的原告王秀东所有的津M×××××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树龙与被告马文广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秀东所有的津M×××××轿车经自身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车辆损失估价400000元,经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共支付维修费40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给付[(400000元-2000元)×50%]199000元(原告自认剩余199000元)。事故发生后,马文广先期给付原告50000元,后期又给付原告170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方司机郝树龙与被告马文广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文广驾驶冀R×××××轿车,原、被告双方均未主张该车的交强险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王秀东的损失应由被告马文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秀东的车辆损失400000元,此款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此款50%的损失为200000元,原告仅主张50%的损失为199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文广已给付原告赔偿款670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东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文广车辆损失费199000元,扣除已给付67000元,余款13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马文广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希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宝旺账户: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市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