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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邓初阳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58号罪犯邓初阳,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韶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初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一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0一三年一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邓初阳尚有财产刑未履行,故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初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