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雷玉东,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