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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何艳,卢依停与卢中席,蔡泽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艳,卢依停,卢中席,蔡泽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依停。法定代理人何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中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泽英。上诉人何艳、卢依停因与被上诉人卢中席、蔡泽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艳、卢依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艳、卢依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艳、卢依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何艳、卢依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