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亚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刑初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粟裔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亚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西交路239号的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代保管空调销售余款的职务便利,将多次收取的空调销售余款共计人民币101793元挪用,用于网上赌博。2015年9月10日,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梁某等人将被告人王亚从上述公司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账单、销售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陈某、罗某、张某、李某、余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01793元发还武汉明珠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 慧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