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房家辉与枣庄杏坛儿童之家培训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房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凡,枣庄市供水总公司职员。37040219810720202X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恩辰,校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国跃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董怡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