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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房家辉与枣庄杏坛儿童之家培训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房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凡,枣庄市供水总公司职员。37040219810720202X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恩辰,校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国跃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董怡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