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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芝云与邓红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芝云,邓红恩,邓勤学,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518-5号申请执行人吴芝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平桥区。被执行人邓红恩,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南路1号楼5单元11号,现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邓勤学,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棵树村街315号附1号,现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凯恩国际家居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邓红恩,经理。担保人胡爱华,女,1947年6月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5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胡爱华的财产,但担保人胡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执行人邓红恩偿还欠款2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胡爱华在工行信阳平桥支行1718122001102038339账户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