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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廉记芳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廉 某 某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陕0629刑初20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9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石头镇寨头行政村四组017号,住该村,农民,2015年5月9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蕾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廉某某为了防止野生动物啃吃其种植在洛川县黄章乡太平村湫沟承包地里的玉米籽,于是用其购买的“闭气药”,搅拌煮熟的玉米豆,将拌有“闭气药”的玉米豆投放至该玉米地内。当日下午,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村民王某某放羊返回时路过廉某某的承包地,因羊啃吃了廉某某撒在玉米地内的拌有“闭气药”的玉米豆,致羊群中十四只羊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廉某某拌玉米豆所用药的成分系呋喃丹;中毒死亡十四只羊总价值为1341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廉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廉某某为了防止野生动物啃吃其种植在洛川县黄章乡太平村湫沟承包地里的玉米籽,于是用其购买的“闭气药”,搅拌煮熟的玉米豆,将拌有“闭气药”的玉米豆投放至该玉米地内。当日下午,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村民王某某放羊返回时路过廉某某的承包地,因羊啃吃了廉某某撒在玉米地内的拌有“闭气药”的玉米豆,致羊群中十四只羊中毒死亡。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181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廉某某玉米地提取玉米粒及死羊胃内容中均检出呋喃丹;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洛价认鉴字(2015)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死亡的14只布尔山羊总价值为13416元。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廉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王发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30日他往地里种了玉米种子。5月8日中午他在家将二、三十斤玉米用水煮过后捞出来倒在地板上,将买的三袋闭气药(每袋25克)倒在玉米上用塑料锹搅拌后装进一只红色的化肥袋子里。当天下午2点多他一个人拿着拌好的玉米豆到他承包王某某在洛川县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湫沟的玉米地里,把拌有闭气药的玉米粒都撒到玉米地里,直到天黑时他才将拌有闭气药的玉米粒撒完,之后他就回家了。9日11时许,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承包地里下的药把村里的羊药死了。撒药前碰到羊的主人(60多岁的老头,黄章乡太平村人)在沟底放羊,他对其说他准备往玉米地撒药,让其把羊管好。老头说知道了。闭气药是2015年阴历3月15日在石头街上过会时地摊上买的。他往玉米地下闭气药是为了防止野鸟、老鼠等吃他种下的玉米种子。装闭气药的袋子他烧了,装毒玉米豆的化肥袋子他扔在玉米地,现在不知道还在不在。塑料锹的锹头是白色塑料,锹把是木制的,和一般铁锹的锹把一样,装毒玉米豆的化肥袋子是红颜色的写着有机肥。塑料锹是他当天回家时从村里的垃圾堆里捡的,是一个有些破损的锹头,拌完玉米豆后他出门又将塑料锹头扔在垃圾堆里了。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8日下午2时许,他赶着羊群到他村的后沟放羊。晚上7点多他赶着羊群往回走,从沟底上来走到他村一块玉米地里时就发现一些羊倒在地上抽搐,口吐白沫,至他将羊群赶回家时已经没有几只羊了,羊就死了一路。9日上午他就到旧县派出所报案了。他共有33只羊,剩下19只,死了15只。死的羊都是大羊,每只约100斤。他发现羊死后,才看见地里有玉米豆,羊就是当时吃了就死了。他不知道地里有毒玉米豆,但之前他听那个人种玉米时说过他要往地里撒药。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7日,她和丈夫廉某某拌嘴了。晚上她丈夫廉某某给她打电话让她煮些玉米豆,她就没有煮。他准备拌些药将煮好的玉米撒在玉米地里闹老鼠(毒老鼠)。8日早上廉某某回家,她在家做饭,廉某某在院子里拌煮的玉米粒,拌完后吃完早饭就拿着拌好的玉米粒走了。玉米豆是廉某某煮的。出事后她想能替丈夫分担一些,就说是她煮的玉米豆。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底廉某某承包了他老家黄章乡太平村湫沟的地,大约一百二、三十亩地,租期为十年。2015年5月份的一天,他村的王发强给他打电话叫他联系种他地的人。他问怎么了。王发强说他家的羊吃了他地里的玉米豆倒在地里了。他随后就给廉某某打电话问是不是在地里撒药了。廉某某说撒了闭气药。他不知道廉某某往地里撒毒玉米豆了。5、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9日9时45分,洛川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转警称,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村民王某某报案,称其家的羊吃了毒药,现在死了十几只,请求出警。经审查,本案被受理,并于受理当日立案侦查。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9日14时在洛川县老庙镇老庙街洛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将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廉某某抓获。7、户籍证明,证明廉某某,男。8、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洛川县公安局提取5号羊胃内容及廉某某玉米地玉米颗粒少许。9、洛川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及死亡羊只情况登记表,证明洛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9日委托洛川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死亡羊只价值。10、鉴定委托书,证明洛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1日委托延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玉米粒及其羊胃内容是否有毒药成分、为何种毒药进行鉴定。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廉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中对王某某14只死羊的价值和对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和死羊胃内容是否含有农药成分的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廉某某及被害人。12、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查找到被告人廉某某供述的在其家里拌毒玉米的塑料锹,未在玉米地里找到其供述装毒玉米的化肥袋,未找到其供述的卖闭气药的人。13、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明2015年5月9日,洛川县公安局已将该案受案情况和立案情况告知被害人王某某。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该现场位于洛川县黄章乡太平村沟里。该案为四个分现场。第一现场位于黄章乡太平村东南,向大坡底子沟的坡头,在该坡头通沟路的西侧硷畔下有一头北尾南的公布尔山羊尸体(1号)。由该坡头向下,在通沟小路的中上坡段,有三只布尔山羊尸体(2号、3号、4号),为第二现场。继续向下在通沟路的中下坡段,为第三现场,有两只布尔山羊的尸体(5号、6号)。沿通沟路至坡底即为大坡底子沟底,为廉某某玉米地,在该玉米地与通沟路相接处有零星玉米颗粒。向沟里延伸在玉米地里有人及羊走过痕迹,沿途有零星玉米颗粒(已提取)。走出该坡底沟壑有一东西纵向大的沟壑,亦为廉某某玉米地,在该玉米地靠东方向,有四只羊的尸体,在羊周围玉米地上有玉米颗粒裸露于地面,向东有四只羊的尸体,在玉米地里亦有多量零星分布的玉米颗粒裸露于地面,该现场为第四现场(7、8、9、10、11、12、13、14号)。对14只布尔山羊尸体进行称重:1号为131斤,2号为89斤,3号为109斤,4号为128斤,5号为156斤,6号为59斤,7号为62斤,8号为54斤,9号为81斤,10号为73斤,11号为87斤,12号为54斤,13号为64斤,14号为35斤。后提取胃内容样本。现场未见其余异常。15、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15年11月2日、30日经被告人廉某某辨认,其作案现场位于洛川县黄章乡太平行政村湫沟,其购买闭气药的位置位于洛川县石头镇石头街。16、(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181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呋喃丹。17、洛价认鉴字(2015)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的14只布尔山羊总价值为13416元。18、物证案件照片一册,证明案发现场概貌、死羊情况、提取羊胃内容等情况。19、证明、谅解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廉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王发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廉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廉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军延代理审判员  兰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