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酒店楼下以800元的价格将0.2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贩卖给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