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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6-01

案件名称

陈景章与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景章;廖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原告:陈景章(曾用名陈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陈景章诉被告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景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景章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