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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与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宝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屋领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叶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宝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屋领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叶俊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18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福锦路二段222-224号。负责人许晓,行长。委托代理人文淑惠,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碧云路71号。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37号4楼A41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超。委托代理人豆卫生,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豆砦村中心街98号。被告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法定代表人李虎兵。被告成都宝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37号4楼A414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重庆三屋领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1-13-3号。法定代表人赵沪川。被告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1栋2楼10号。被告叶俊超,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大管理学院06级研究生。委托代理人豆卫生,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豆砦村中心街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与被告四川宝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宝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三屋领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叶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自愿提供限额在16393241.6元内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南路18号1栋2层1号房产(权1822009)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南路18号1栋2层2号房产(权1822007)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四川和美易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南路18号1栋2层3号房产(权1822005)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限额共计1639324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朱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