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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勇与李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金荣,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荣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勇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