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果晓磊与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晓磊,孟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631号原告:果晓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剑,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受理原告果晓磊诉被告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