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王建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王建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汪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夏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王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为17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