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薛立福,系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媛,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安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谦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媛、被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婚后随着新鲜感的消退,被告的陋习日渐暴漏,整日上网聊天,玩网络游戏,不操持家务,工作态度怠慢,另外因原告工作地址在异地,不能经常与被告见面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因工作原因每月回家两次。原告因顾及家庭的完整,念及被告年龄比自己小,遂对被告多次忍让、劝告,但被告始终没有改进,令原告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基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后长期聚少离多,也并未建立期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沉溺网络,没有家庭责任心,令原告彻底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结束痛苦婚姻,特具状起诉,呈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决。被告安某辩称:对诉状中写的婚姻事实无异议。我不同意离婚,同意将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我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0日将被告诉至本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安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因琐事等原因发生纠纷,但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共同生活中的产生的一些摩擦和矛盾,原被告还应多加强沟通,多关心照顾对方,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忍让、谅解,仍有和好可能。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页)审判员 刘谦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