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庄朝磊与胡庆全、郑桂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朝磊,胡庆全,郑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204号申请执行人庄朝磊。被执行人胡庆全。被执行人郑桂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朝磊与被执行人胡庆全、郑桂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