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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香莲、江子欢与被告曾清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莲,江某,曾清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34号原告黄香莲,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琴城镇子固北路学府小区。原告江某,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黄香莲(系原告江某母亲),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琴城镇子固北路学府小区。被告曾清清,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白舍镇晗头村头里组**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金保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国旗,系公司负责人。原告黄香莲、江某与被告曾清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香莲、江某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告曾清清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现曾清清向我院申请解除财产保险,罗兴亮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南丰县千禧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丰国用(2**)第****号)作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曾清清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的扣押;二、查封罗兴亮所有的位于南丰县千禧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丰国用(2***)第****号),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以使用房屋,但不得转让、抵押等。审判员 彭 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尹志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