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49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鲜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