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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49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鲜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