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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佳琪诈骗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2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佳琪诈骗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