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江一兵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一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一兵,无业。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一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雁刑初字第008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江一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江一兵向被害人任某退赔人民币3.5万元;向被害人冯某退赔人民币3.5万元;(三)作案工具警用服装3件、警帽1顶、警用工作证1张、肩章2个、警号1个、警徽1枚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一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一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江一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一兵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刑初字第008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审 判 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