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督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会超与火延安、王学军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会超,火延安,王学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督43-1号申请人吴会超,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火延安,男,回族,1972年3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王学军,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吴会超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9日发生(2016)豫1082民督4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火延安、王学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被申请人火延安已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且申请人吴会超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9日(2016)豫1082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吴会超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67元,由申请人吴会超承担。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