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继磊与蔡同兵、张加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同兵,张加录,王继磊,杜雪莲,高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同兵。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加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雪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军。上诉人蔡同兵、张加录因与被上诉人王继磊、杜雪莲、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同兵、张加录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同兵、张加录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同兵、张加录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