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刘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刘兵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王海龙。被告刘兵亮。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刘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王海龙诉称,2010年1月,被告以养猪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0年6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9000元,承诺年底归还。借款逾期后,被告一再推诿拒绝还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支付利息26000元。诉讼中,原告王海龙始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兵亮具体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致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无法提供被告刘兵亮具体明确的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退还原告王海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红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人民陪审员 原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