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63年4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启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启明的银行存款61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