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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张启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63年4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启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启明的银行存款61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