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世宝与张在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宝,张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36-2号原告张世宝。被告张在杰。案外人张世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世宝于2016年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世宝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张世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在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对相应��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张世强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兴隆东路与骈邑路交叉口南侧阳光水岸2幢西单元的房产一处(预售合同备案编号:20110376)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张世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兴隆东路与骈邑路交叉口南侧阳光水岸2幢西单元的房产一处(预售合同备案编号:20110376)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世强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兴隆东路与骈邑路交叉口南侧阳光水岸2幢西单元的房产一处(预售合同备案编号:20110376)。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