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庆云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珍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侯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庆云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珍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侯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吉民。被执行人:庆云北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勇。被执行人:山东珍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被执行人:侯志勇,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庆法执字第5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珍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2900000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珍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2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