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弘盛印染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迪威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弘盛印染有限公司,海宁市迪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浙江弘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迪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文桥村十三组60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弘盛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迪威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弘盛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