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国芳与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芳,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75号原告黄国芳。委托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唐志伟。被告唐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芳诉被告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国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国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5元,由黄国芳负担。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