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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国芳与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芳,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75号原告黄国芳。委托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唐志伟。被告唐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芳诉被告无锡智慧投资有限公司、唐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国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国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5元,由黄国芳负担。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