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县北街64号。法定代表人储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德阳银行主张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的位于罗江县围城路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抵押物,证号:罗江县国用(2009)第382号,面积25493.33平方米)。经本院查明因泰民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查封了泰民集团下属的德阳市天宸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由于涉及刑事案件尚未结束,该宗资产无法进入处置程序,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执行员 邱 洪执行员 罗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