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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东亮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东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30号罪犯马东亮,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苍山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8)余刑初字第6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马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东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东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马东亮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亮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