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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术以及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被告***,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新寓***。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建***。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联社工作人员。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以及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1月3日,原告***置业与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将“湘建大厦”***、***号门面抵押给第三人借款,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06年6月23日,原告在未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确认:双方2006年2月23日签订的“湘建大厦”***、***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文术应支付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35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24万元,余款95000元未付。二、鉴于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而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已出售给两被告的***、***号门面交付给被告使用的实际情况,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215000元。三、由被告***在本调解书签订后三天之内向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31万元。该款中的14万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另17万元由被告代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抵偿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7万元。四、第三人岳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被告***支付的17万元后,应当在三天之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号门面的查封,并同意解除对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的***、***号门面的抵押,提供相关的解除抵押资料,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五、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税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六、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原告岳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纠纷即已解决,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八、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正荣代理审判员方益人民陪审员王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向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调解书 文书编号 (2014)楼民一初字第737号 文书拟稿人 陈正荣 报批时间 2016年2月1日 原 告 岳阳市湘北置业 被 告 陈文术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术以及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确认:双方2006年2月23日签订的“湘建大厦”104、204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文术应支付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35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24万元,余款95000元未付。 二、鉴于被告陈文术未能及时向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而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已出售给两被告的104、204号门面交付给被告使用的实际情况,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215000元。 三、由被告陈文术在本调解书签订后三天之内向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余款及违约金31万元。该款中的 14万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另17万元由被告代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抵偿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17万元。 四、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被告陈文术支付的17万元后,应当在三天之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104、204号门面的查封,并同意解除对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103425、房屋他项权证号014293的104、204号门面的抵押,提供相关的解除抵押资料,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五、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应协助被告陈文术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税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术就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纠纷即已解决,双方再无经济纠纷。 八、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岳阳市湘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庭 长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