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796号罪犯惠剑峰,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衢龙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惠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惠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惠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剑峰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09月13日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