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先波、王艳菊、张猛、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437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部分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国鑫小贷公司”均改正为“国鑫小额公司”,第6页倒数第9行、第11行将“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改正为“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