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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委托代理人刘俊芬,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一×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一×,被上诉人李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李三×。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15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李一×诉称: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三×随原告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提出离婚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不愿离婚,愿与原告和好,希望双方念在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尊重和体谅,冷静、理智的处理好家庭矛盾。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与被告李二×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上诉人李一×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不上班,不孝顺公婆,也不接送孩子,天天在家呆着,喝酒。被上诉人李二×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也是人之常情,但该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并愿与上诉人和好,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离婚诉请并无不当。望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处理矛盾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玉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