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包花荣诉被告花拉、陈春泉、陈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花荣,花拉,陈春泉,陈月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包花荣,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陈玖金,男,196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科左中旗司法局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拉,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无文化。被告陈春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陈春泉委托代理人孙福桩,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泉委托代理人曾祥居,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英,女,198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花荣诉被告花拉、陈春泉、陈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花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花荣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