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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史雨松与倪顺清、倪冬根(系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雨松,倪顺清,倪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791号申请执行人史雨松。被执行人倪顺清。被执行人倪冬根(系被告倪顺清之子)。史雨松与倪顺清、倪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倪顺清、倪冬根应给付史雨松361462.00元。因倪顺清、倪冬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史雨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史雨松与倪顺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到位80000元,如被执行人倪顺清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镇经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孙志琴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仁福审 判 员  万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