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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磊与孟平渭、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平渭,陈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孟平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平渭,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居民。原审被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西区蟒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孟平渭,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孟平旭,居民。上诉人孟平渭因与被上诉人陈磊、原审被告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孟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2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平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平渭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平渭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李 砚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