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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巧芳与龙金平、王爱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金平,陈巧芳,王爱存,华民君联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终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龙金平。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巧芳。委托代理人梁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爱存。原审第三人:华民君联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神舟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龙金平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24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巧芳于2016年1月28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巧芳自愿撤回起诉,本案的管辖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