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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建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7号罪犯王建军,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宿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建军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0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5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2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