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刑初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圩彩云路租住的房子里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至被查获,李某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投注共计人民币三十六期,共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790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甲、叶某某、肖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南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范围内,本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量刑建议表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О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О一六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人民陪审员 邓锦秀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一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