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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何月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何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赵村常家组。被执行人何月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何月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一次性向被执行人给付13000元(包含执行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