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何月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何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赵村常家组。被执行人何月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何月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一次性向被执行人给付13000元(包含执行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