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余琦与张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琦,张佳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余琦,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张佳伟,男,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琦诉被告张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峥代理审判员 巫建强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