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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康承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关于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用才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茅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