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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燕林、上诉人杨开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燕林,杨开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富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小珠,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燕林,男。委托代理人王磊,男,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开俊,女。委托代理人王磊,男,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燕林、上诉人杨开俊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襄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小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录增、上诉人张燕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上诉人杨开俊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查明,首先,双方对于上诉人张燕林、杨开俊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均无证据证明。一审中的鉴定意见针对的是全部工程的面积,对于张燕林、杨开俊的实际施工面积以及施工费用,一审仅仅采纳张燕林、杨开俊一方的说法不恰当。其次,上诉人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于长治市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15日为本案提供的证明及宿舍楼的全部人工费和办公楼实际施工的人工费、最终张燕林与杨开俊应得的的人工费进行鉴定。最后,原审中合议庭成员签字时间不一致,且合议时间与原审判决时间也不同。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襄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育玲审 判 员  郭庆菊代理审判员  郜文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