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姚芳与姚志鹏、王培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芳,姚志鹏,王培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姚芳。委托代理人顾惠明,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志鹏。被告王培东。委托代理人卢小平,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芳诉被告姚志鹏、王培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姚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