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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谭恩酬、蒙孟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恩酬,蒙孟弼,蒙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谭恩酬,男,1931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蒙孟弼,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月香,女,1966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河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蒙孟弼、蒙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孟弼、蒙月香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蒙孟弼、蒙月香未能自动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蒙月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环江县支行账号为60×××00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1×××78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蒙孟弼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1×××52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蒙月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环江县支行账号为60×××00的银行存款171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蒙月香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1×××78的银行存款81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蒙孟弼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71×××52的银行存款5100元。四、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玉薇 来自